钱江晚报:权力配置的“垄断”也是一种腐败
www.jjjtsb.com?2010-03-09 19:42? 钟慧丽?来源:钱江晚报
我来说两句
“灰色收入”最好有个明确界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同时首次提出“规范灰色收入”。
什么能划入“灰色收入”,该怎么规范有些令人误解的“灰色收入”呢?
刘锡荣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都认为:“灰色收入”应该指官员、教授、明星等通过讲课、演出方式赚一些额外的费用——不能说不合理,但要规范。
可“灰色收入”扯到了官员身上,又有些不明不白。刘锡荣举例说:“官员出去作个报告,拿人家一些钱;在某本书上署个名,可分享卖书的费用。他的确付出了一些劳动,但第一,这些收入没有交税;第二,这些收入量挺大,有的甚至远超过工资,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
“我建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灰色收入’的表述,搞个名词解释,避免表述不清。”
反腐的弹簧绝对不能松
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
比如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数字不能轻易动,动了也非常难修改。”刘锡荣回答记者,“如果贪污5万元量刑比以前轻了,很多人会质疑‘反腐的弹簧是否越来越松’。”
不过,他表示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经作了一些调整,如“以前‘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现在就改成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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