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5位法学学者的建议,找到了问题的所在。拆迁纠纷频仍,可以追溯的根源就在于法律救济管道的缺乏以及违宪(法)审查的有名无实。相信关注过拆迁新闻的人都还记得,早在《物权法》尚未通过之前,“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其实就已启动了。《物权法》通过之后,“拆迁条例”的修正案更是曾被提交讨论,只是,这项备受关注的修订“死”于庞大的地方利益和行政利益阻碍。
在《立法法》和《物权法》都确认了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上,更在行政体系内的自发力量难以校正“拆迁条例”的现实之下,“拆迁条例”的修正与否实则意义有限。有意义的是,拥有宪法监督权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基于违宪(法)审查机制宣布有违上位法的“拆迁条例”无效,进而,由全国人大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制订并通过一部“拆迁法”。
5位法学学者建议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激活”违宪审查机制。当年“孙志刚事件”之后,当时国务院主动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而不是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此项法规违宪。六年后,正如《人民日报》所评论的,希望“悲剧性的个案最终能推动制度的进步”。但若没有作为他律机制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法规的违宪(法)与否作出截断并进行处理,新的法律冲突注定还会层出不穷。
值得关注的另一面在于,呼吁终结“拆迁条例”源于民意,却鲜见全国人大代表据此提出相关立法议案,并使之进入立法审议程序。5名学者与北京律师的“建言书”也算是一种民意表达,但仅有民意的自我表达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民意是否能进入代议机关,并最终形成法案。
' />近些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多,有的被拆迁人还以自杀、焚烧等极端方式阻止拆迁。为什么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极端事件越来越多,恐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群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公民的这种维权意识就是来自《物权法》。
而一些拆迁暴力之所以会发生,依据的却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当公民依据《物权法》来维护自己利益,当开发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的时候,有些矛盾恐怕就无可避免。当这些矛盾在实质上是由法规打架引起时,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不幸。
城市建设要发展,市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土地征用和拆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还是一项常态性工作,如果在拆迁过程中矛盾总是不断,总是以极端方式出现,恐怕社会就难以和谐。如果不修改法规,使法规至今也做不到和谐相处,恐怕这类不幸还会一而再地发生。
其实这几年来,社会对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2003年,杭州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虽然在当时对规范拆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了。再加上其后制定的《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滞后性就日益明显。
这次国务院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社会呼声。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过去那种侵犯公民权利的暴力拆迁将不再有任何依据,公民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问题上将更加理直气壮。那种以自杀、焚烧等极端方式阻止拆迁的悲剧将不再会上演。
'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与此同时,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该《条例》进行审查,或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12月8日《新快报》)
在五名学者的建议中,提出了“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普遍以为,拆迁中“先上船后补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迁条例》的许可———这种许可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不但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冲突,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在今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时,必须得到正视。
许多西方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政府的征收必须在补偿确定之后进行,任何在此之前的强制拆迁,那怕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也是不允许的。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从《物权法》的精神来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也必须以补偿确定为前提。因此,征地拆迁必须坚持“先买票后上船”的规则。
然而,在《拆迁条例》中却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确定,甚至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地方政府就可以进行强行拆迁了,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补票”。
本来,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是强势的一方,他们拥有强大的拆迁队伍,在这种压力下,被拆迁户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被胁迫签订不平等的协议。而《拆迁条例》允许“先上船后补票”的补偿方式,那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更是有恃无恐,他们可以通过强行拆迁,造成房屋被毁的既定事实,迫使被拆迁户吞下不平等协议的苦果,甚至还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补票”实质是对弱者的掠夺,是强盗式的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条例》的修改就必须改变“先上船后补票”的模式,开发商、政府要征地拆迁,必须与被拆迁户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不得进行任何强行拆迁,如果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则应当由法院进行裁决,在法院最终裁决前,政府也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 />颁布于2007年的《物权法》一露面,就被认为是拆迁户的福音。法学家梁慧星曾经如此展望:“《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但两年过去了,强制拆迁没有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反而频频上演一出出大戏。《物权法》的金身总是被《拆迁条例》的绣花针戳得体无完肤。拆迁户与拆迁者之间的一次次较量,笑到最后的往往是拆迁者。
《物权法》成了无权法,高高在上却挡不住拆迁条例的无影脚。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直指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冲突,并列出3条“罪状”:补偿主体不对;应在拆迁前完成的补偿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未依法征收就能拆——3宗罪直指拆迁乱象根源。2001年发布的拆迁条例尤如强制拆迁者的尚方宝剑,成都拆迁户唐福珍以死相抗,一不小心就成了暴力抗法。
法大还是条例大,不难回答。但强拆者眼里,只有条例没有法。可叹的是这种选择的倾向性不仅强拆者中有,地方政府有,连公检法这样的法律执行者也深陷其中,每每因拆迁问题民告官,基本上民难赢。拆迁条例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本来去年就该有相应的调整,却迟迟未动。“阻力会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的。”一位专家坦陈。
为什么?因为物权法强调个体的权利,替老百姓说话,拆迁条例却是地方政府的武器,不可否认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成了老大难,面对钉子户,政府也头疼。幸好还有条例在,这根救命的稻草当然要抓牢。至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只好踩在脚下。
一说是政府项目,就是“神圣不可侵犯”,老百姓只有让路的份。敢当钉子户,治你没商量。强权之下,选择最有利最省力的方案不在话下,软言相求总不如强制拆迁来得痛快和威风。
修改拆迁条例,斩断这根救命稻草,只是在法律层面上釜底抽薪。明的强拆可能偃旗息鼓,是否会暗流涌动也未可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扮着违法者的角色其实已经好多年,丢掉拆迁条例这块遮羞布,难保会再找到另一块红盖头,只有把民生为重、依法行政八个字贯彻到政府理念中,才算真正治了本。
'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显而易见,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要加快,伴随城市化的征地拆迁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如何不让拆迁纠纷成为民生之痛、经济发展障碍,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
目前的拆迁条例不但与物权法、宪法等上位法“打架”,而且在各地引发了不少拆迁悲剧。按理说,这一条例应该早做修改,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出现。有媒体也曾披露,拆迁条例将在2008年完成修改。然而,到了今天我们才听到立法调研的脚步声。究竟是什么力量阻挡了拆迁条例及时修改呢?
有学者披露,拆迁条例修改的阻力较大,这种阻力包括来自地方政府的。在我看来,为公共利益立法,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来阻止。如果能在去年完成拆迁条例修改,相信今年发生的拆迁悲剧或许可以避免。可见,为公共利益而立法不可犹豫,否则,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如何来修改拆迁条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肯定的是,拆迁条例的修改不能仅仅是避免法律之间“打架”,也不能仅仅是区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我以为,修改拆迁条例的关键问题是让拆迁补偿必须公平合理,因为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公益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合理的拆迁补偿都是必须的。之前发生的带血拆迁,基本上都是因为补偿问题。
要想让拆迁条例在补偿问题上公平合理,显然,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谈判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表面上看,目前拆迁者与被拆迁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实际上两者的地位极其不平等,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如何让拆迁双方地位平等起来,是立法者首先要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一方面要切实保障被拆迁者的公民权利,提升被拆迁者在拆迁补偿谈判桌上的公平地位。另一方面要限制拆迁者的权力。只有双方地位真正平等,才能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法规尤其是要限制拆迁者的权力,让权力不敢也不能胡作非为。
之所以强调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是限制权力,是因为政府垄断着土地供应,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出让主体。过去之所以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完全是因为政府只管卖地数钱,把拆迁的权力转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为了利益目的拆迁时就会不择手段滥用权力,加之官商勾结,某些地方政府往往就站在开发商一边,被拆迁者面对强大的权力必然就处于弱势。
据报道,在2008年城市拆迁条例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有媒体随即在社论中指出,城市拆迁政府应是仲裁者而非主导者。我以为,目前我们的供地体制决定了只能由政府来主导拆迁,仲裁者应该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一旦政府主导拆迁,由于会顾及政府形象,类似于半夜三更的野蛮拆迁或许会减少许多。我们不能指望开发商文明拆迁,只能指望政府文明拆迁。
有关部门不是要求土地以后全部“净地”出让吗?显然,“净地”出让只能由地方政府主导拆迁,地方政府与被拆迁者进行拆迁谈判。因此,我认为修改拆迁条例的核心是限制权力,防止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拆迁过程中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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