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移民人数近年来持续增加,特别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来自中国的移民比重迅速扩大,有的占七成以上。伴随这股移民潮,一些官员与商人非法转移资产出境并外逃不归现象引人注目。针对官员借投资移民非法转移资产滞留海外的调查显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这种现象较改革开放初期日趋严重,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更为突出。江苏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坦言,“裸官”跨境转移资产,“裸商”海外漂白非法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1月4日《瞭望新闻周刊》)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温州官员杨湘洪出逃事件之后,社会舆论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对裸官出逃投去关注的目光。现在的问题是,当公众对裸官出逃的路径已经熟知(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对官商海外腐败资产“黑链”频频曝光、官商勾结程序不再莫名惊诧(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投资移民及转移资产到海外—摇身一变成外商再回来投资),那么接下来,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展开合作之外,用制度发力的方式,尽可能多地遏制裸官出逃,尽可能多地追回腐败资产,无疑会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客观而言,在“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管,预防贪官外逃和腐败资产外移”方面,报道中提到的“江苏惩防经验”值得推而广之。比如说,早在几年前当地就建立了严格的个人(副处级以上官员)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比如说,当地纪委联合央行反洗钱中心、审计、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同时,该省在打击贪官的过程中,提高了对贪官的惩戒力度,并保证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的彻底性。
事实证明,这些做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检视现实不难发现,一方面,因为各个地区的情况不同,反腐力度和决心存在差异,其他地区会否借鉴“江苏惩防经验”,尚属未知。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江苏惩防经验”强调的是对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刚性执行——刚性执行当然重要,但无法替代制度的完善与革新。比如,在接受采访时江苏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房地产项目纳入其中,实行全省联网、全国联网,银行对大笔金额实时监控,以实名制方式控制住大额现金流量,从细微处入手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碍一查到底。
事实上,2010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便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资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不难发现,如果说在遏制裸官出逃方面,“江苏惩防经验”是更多强调了“堵”与“惩”的话,进一步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则是更多强调了“防范于未然”。然而,《规定》毕竟不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申报范围、公示环节、法律效力等诸方面,两者之间均存在重大差异。也就是说,在遏制裸官出逃以及遏制腐败方面,类似“江苏惩防经验”以及各地试点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其成效固然值得肯定,但要想做到釜底抽薪,还必须有制度发力才行:比如逐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如逐步推进《反腐败法》的立法。
李记(河南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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