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政府已确定要拆,迟拆不如主动配合自己先拆除,还可减少因强制拆除带来的不便。”昨日,福州台江区新村二里60-1号的一违法建设人员说。(7月21日《海峡都市报》)
“迟拆不如自拆”,这一句发自违建建筑业主口中的话,使人眼前一亮。既然迟早都要拆,不如自己动手,自主拆除,何必非要等到挖掘机轰轰隆隆,残酷地开压过来?
福州式“自拆”的光芒在于变强制性“强拆”为自愿式“自拆”。强拆变自拆,虽有一字之差,内涵和意义却丰富无比。一方面,强拆的暴力性、无商量性使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自拆的自主性、温情性凸显群众利益和意见的宽容与灵活。遗憾的是,福州式“自拆”看上去很美,却是不可多得的经验。没有制度土壤的护佑,“强拆”喧嚣下的“自拆”只能独享落寞。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和城乡统筹脚步的突飞猛进,许多违章违规建筑遭遇被迫拆除的命运。“被迫拆除”的对象是房屋,主体却有房屋拆除队和业主之分。受多种因素的约束,现实生活中,很多违章违建的房屋并非由业主自愿拆除,更多的是房屋拆除队强制进行。强拆和自拆的结果一样,但取得的社会反应却大相径庭。公众之所以对“自拆”拍手叫好,实际上是在呼唤自主拆房,力求维护自身房屋拆除中利益最大化。
实际上,造成违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为了自身利益“明知故犯”,有的是不懂法,稀里糊涂地成为违建的制造者。笔者以为,对待违建,政府的态度只能是“严厉打击,决不手软”,但是每一处违建,如果都依靠政府按部就班,一招一式实施强拆,那么,投入的人力财力无疑是巨大的,产生的社会“杂音”也不容小视。所以,更应发动公众参与到“自拆”行动中来。从这一意义来说,福州式“自拆”具有一些借鉴意义。
遗憾的是,福州式“自拆”并非具有普适性。它的成功在于业主自觉性的及时反思。但历史已经证明,“人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反思往往只是逢场作戏的幌子”。基于这一点,政府应该思考如何培育制度土壤,调和公平营养,使“自拆”成为这个社会的拆迁常态。只要保证制度阳光、公平、有效,福州式“自拆”就不再演绎“落寞”角色,就不患没有更多的福州式“自拆”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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