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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
●主要内容: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该法共分八章、一百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修订后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凸显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
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了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法还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相关问题,以前困扰投保人的“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将得到改善。
●维权亮点:长期以来,保险销售人员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投保容易理赔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保险消费者。这些做法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最终也影响了保险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该法的一百八十七条条款中,有四十条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险合同章节调整后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保险行业影响重大。特别是在核保与理赔环节中,该法加大了明示和量化力度,为根治保险公司“核保从宽,理赔从严”的理赔难顽疾开了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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