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多个城市上调水价,外资水务企业被认为是涨价的操纵者,并被指垄断了中国水务市场。这看起来是个很吃惊的消息,但是,外资为什么能操纵水价?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假如外资水务企业被认为是涨价操纵者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种操纵的形成也与地方政府有着莫大的关系。
有人指出,“以前地方政府是卖地赚钱,现在把市政公用事业也卖出去,这些都卖完了该怎么办?”在原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后,很多地方政府就开始卖水厂,要么是跟外资合作,要么干脆一卖了之。可以说,正是在指导思想上的偏颇,对公用事业的冷漠,才让外资一步步走上“操纵”地位的。笔者以为,与其说是外资操纵了水价,不如说是地方政府抛弃公用事业的必然。
由卖地赚钱到卖公用事业赚钱,显现的是政府公共责任后移的场景,与之相伴随的是,政府的脸上写满了“利益”的字眼,成了“无利不起早”的“商人”。如果说,对商人来说,追逐利益是一种理性反映的话,那么,对政府来说,能到处伸出“逐利之手”吗?
透过外资操纵水价说,公众看到的是地方政府逐利之心而非公共服务之心。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委托代理机构,它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确保公众利益得到维护是政府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卖地赚钱到卖公用事业赚钱,明显背离了这点。政府的逐利之手不能让公众享受的公共服务受损,这对于任何政府来说,都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就是对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的生产和消费关系。其中政府是卖方,纳税人是买方。这就是著名的林达尔税收价格学说。它旨在表明,作为整体的纳税人按照自己的喜好,通过向政府付费,即纳税的方式,订购公共产品,政府根据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保时地完成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则违背了这一要求。
必须明确,公共服务不管由谁来提供,不管用什么样的体制和方式来提供,最后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结果负责的仍然是政府。政府必须对确定公共服务提供的目标负责,必须为公共服务埋单,还必须对公共服务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因此,政府的主要责任虽然不再是提供某项具体的服务和设施的生产,但在确定服务供应标准、资金来源、绩效评价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在这点上,外资操纵水价说也印证了地方政府行为的背谬——逐利代替了公共责任。这是我们不能警惕的。(朱四倍)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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